图书馆任何文献资料都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学校宝贵财产,为避免书刊损坏、丢失,特制订本办法。
一、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必须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赔偿(影印本、复制本无效),并同时缴纳图书加工费10元。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挂失前后的逾期,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遗失或损坏的图书在购买不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中文图书
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x3倍+10元(图书加工费);
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x5倍+10元(图书加工费);
2.外文图书:
按原价x5倍+20元(图书加工费);
三、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
四、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划、污损,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图表类每面赔偿2元。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10倍赔偿。
五、若在赔款后10天内找回原书刊,可持原书刊办理退款手续(图书加工费不予退还),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并交纳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同逾期费标准)。超过10天不予退款。
六、对损坏图书者,除需照章赔偿外,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图书馆相关功能使用权限,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七、未办手续、私自携书离开图书馆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本馆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图书借阅证件使用权限、通报读者所在单位、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送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