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图书馆各类读者借阅文献资料,特制定本办法。
一、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国有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划、批注、剽割、偷窃等违规行为,若有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保卫部门处理。
二、馆藏图书按照流通类型可分为外借图书和阅览图书
1.外借图书:包括开架外借图书和闭架外借图书。
2.阅览图书:包括工具书、特藏书、珍贵画册和现刊、现报等,概不外借,只限在馆内查阅。
三、借书权限
1.借书限额:教职工及学生均为30册/人,凡开通了“馆际互借”权限的师生,教师另享有3本、学生3本馆际互借图书的权限。读者可登录图书馆主页“我的图书馆”或微信图书馆查询其借书情况及总量。
2.借书期限:学生为30天,教职工为90天,均可续借1次(30天)。其中,期刊合订本借期15天,不续借。馆际互借图书借期30天,不可续借。
四、办理借阅
办理借书时,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申明,加盖印记;否则,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读者负责。经出口处,如遇防盗检测系统报警,需接受检查。
五、读者须按期归还图书
逾期不归还者,从逾期当日起计算逾期费,流通图书每册每天0.2元,馆际互借图书每册每天0.3元,累计到还书日止。凡有逾期图书未还者,均暂停其借书权限,待归还图书并结清逾期费后方能恢复所有权限。(具体事宜请至人工服务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