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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3浏览次数:3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馆藏资源安全,确保图书高效借阅,维护读者利益,更好地做好读者服务,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图书借阅证管理

第二条  借阅证类型

(一)2022级前学生凭入校后办理的借阅证进行借阅,如进行自助借阅,账号为借阅证证号,密码为SYHK+借阅证号(密码请及时修改)。

(二)2022级及之后学生凭学生证进行借阅,如进行自助借阅,账号为学生证证号,密码为SYHK+学生证证号(密码在登录后及时修改)。在图书馆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后,可凭人脸识别进行自助借阅,可在微信图书馆进行续借等操作。

(三)教职工可凭工作证进行借阅,账号为工号,密码为SYHK+工号,其他操作同学生借阅方式一致。

第三条  借阅证使用

(一)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等是读者进入图书馆进行学习、科研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二)各类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证件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三个月的图书馆使用权限、通报读者所在学院或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三)借阅权限仅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四条  借阅证权限

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归还全部所借图书、偿还全部所欠账单,并到服务台办理借阅证件注销手续。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由主管单位、学院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承担赔偿。

第三章  图书借阅管理

第五条  图书使用注意事项

(一)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学校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画、批注、剽割、偷窃等违规行为,若有违犯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保卫部门处理。

(二)办理借书时,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申明,加盖印记;否则,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读者负责。经出口处,如遇防盗检测系统报警,需接受检查。

第六条  图书借阅分类

馆藏图书按照流通类型可分为外借图书和阅览图书,具体要求:外借图书,包括开架外借图书和闭架外借图书,可以带出馆外阅读;阅览图书,包括工具书、特藏书、珍贵画册和现刊、现报等,只限在馆内查阅。

第七条  图书借阅权限

(一)借书限额:学生30册/人,教职工40册/人,凡开通了“馆际互借”权限的师生,师生均另享3本馆际互借图书的权限。读者可登录图书馆主页“我的图书馆”或微信图书馆查询其借书情况及总量。

(二)借书期限:学生为30天,可续借30天;教职工为90天,可续借1次(30天)。其中,文学类图书和期刊合订本借期15天,不可续借;馆际互借图书借期30天,不可续借。

第四章 图书逾期、损坏、遗失及其他情况

第八条  图书逾期

图书逾期不归还者,从逾期当日起计算逾期费,流通图书每册每天0.2元,馆际互借图书每册每天0.3元,累计到还书日止。凡有逾期图书未还者,均暂停其借书权限,待归还图书并结清逾期费后方能恢复所有权限。

第九条  图书损坏、遗失

(一)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必须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赔偿(影印本、复制本无效),并同时缴纳图书加工费10元。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挂失前后的逾期,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遗失或损坏的图书在购买不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中文图书

1990年后出版:按原价×3倍+10元(图书加工费)。

1989年(含)以前出版:按原价×5倍+10元(图书加工费)。

2.外文图书

按原价×5倍+10元(图书加工费)。

(三)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遗失珍本、绝版书刊等,要由本人写出检查,交由学校给予处分,并按图书原价的20赔偿。

(四)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画、污损,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图表类每面赔偿2元。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5倍赔偿。

(五)若在赔款后10天内找回原书刊,可持原书刊办理退款手续(图书加工费不予退还),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并缴纳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同逾期费标准);超过10天不予退款。

(六)缴款方式

图书逾期、图书损坏、遗失及其他情况所产生的费用,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学校银行账户关联二维码直接缴费至学校银行账号。

第十条  其他情况

(一)对故意损坏图书者,除需照章赔偿外,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图书馆相关功能使用权限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等。

(二)对多次出现图书逾期、损害、遗失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三)未办手续、私自携书离开图书馆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本馆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图书借阅证件使用权限、通报读者所在部门、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图书与信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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